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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农村房屋重建的规定(《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作者: 刘微兰
  • 来源: 投稿
  • 2024-10-20


1、山西省关于农村房屋重建的规定

山西省农村房屋重建规定

为规范农村房屋重建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重建活动。

2. 农村房屋重建,是指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房屋的行为。

3. 农村房屋重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尊重农民意愿,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二、宅基地使用权

4. 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有权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

5.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买卖。

6. 村民因搬迁、死亡等原因退出宅基地,其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集体,由村集体另行分配。

三、重建审批

7. 农民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应当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宅基地证明》;

(2) 房屋重建图纸;

(3) 身份证件;

(4) 村委会同意重建的证明。

8. 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作出是否同意重建的决定。

9. 农民在取得村委会同意重建证明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重建审批。

10.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勘验,并作出是否批准重建的决定。

四、重建标准

11. 农村房屋重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 村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途;

(2) 建筑安全规范和抗震要求;

(3) 节能环保要求;

(4)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标准。

12. 农民重建房屋的面积,应当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

五、监督管理

13.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房屋重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批准或者擅自实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房屋重建活动。

15.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16.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一、背景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居住安全和合法权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农村自建房的定义,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

2. 规划管理:规定了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包括选址、用地、建筑等方面。

3. 建设管理:明确了农村自建房的建设管理流程、质量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

4. 监督管理:规定了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措施。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三、意义

《办法》的出台具有以下意义:

1. 规范自建房建设:明确了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的依据和规范,保障自建房的合法性、安全性。

2. 保护农村环境:通过规划管理,控制自建房建设规模和用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 提升农村居住品质:引导村民科学合理地建设住房,提升农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4. 促进农村发展: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为农业产业化、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3、山西省关于农村房屋重建的规定有哪些

山西省关于农村房屋重建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重建活动。

二、房屋重建的条件

农村居民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农村房屋重建:

1. 现有房屋为严重危房或已倒塌;

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符合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4. 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房屋重建的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房屋重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乡镇政府。

3. 审批: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重建的技术标准

1. 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建房技术标准;

2. 因地制宜,选用适用、经济的技术;

3. 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五、房屋重建的资金来源

1. 自筹资金;

2. 政府补贴;

3. 贷款等其他合法渠道。

六、房屋重建的监督管理

1.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房屋重建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房屋重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3. 相关部门负责对房屋重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