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 作者: 郭伊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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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3
1、山西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山西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是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的行为。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制定了相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以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
一、安置补偿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在征收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可以要求政府提供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其他住房的,可以要求政府提供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原则上以同地段、同面积、同档次为原则。
3. 宅基地和房屋重置
对于农村被征收房屋的,政府应提供宅基地和房屋重置。重置标准参照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市场价格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1. 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附属的设施和设备,如装修、家具、电器等。补偿标准参照地上附着物的重置价格确定。
2. 青苗补偿
青苗是指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其他植物。补偿标准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青苗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过渡补偿
过渡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搬离原住房至获得新的住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四、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是指协助被征收人搬迁所产生的费用。补偿标准包括搬迁公司费用、家具拆装费用、搬运费用等。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因房屋征收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政府应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六、其他补偿
除了上述补偿外,政府还可能因房屋征收造成其他损失而提供适当补偿,如心理抚慰金、搬迁交通费等。
七、申诉与救济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与救济:
1.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和补偿标准。
二、安置补助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1. 市辖区:每平方米800元
2. 县(市):每平方米700元
三、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计算,具体如下:
1. 市辖区:每平方米重置成新价格的80%
2. 县(市):每平方米重置成新价格的75%
四、特别补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特别补助:
1. 被拆迁房屋为二星级及以上酒店的,每平方米给予重置成新价格30%的特别补助。
2. 被拆迁房屋为三级甲等医院的,每平方米给予重置成新价格50%的特别补助。
3. 被拆迁房屋为保障性住房的,每平方米给予重置成新价格20%的特别补助。
五、其他规定
1. 被拆迁房屋为自有产权的,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2. 被拆迁房屋为租赁产权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的50%执行。
3. 被拆迁房屋内有附着物和装修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补偿。
4. 拆迁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前三个月向被拆迁人支付安置补助和补偿费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目的: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3. 依法拆迁:拆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公平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5. 协商为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6. 尊重民意:拆迁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7. 保障稳定:拆迁工作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妥善处理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三、拆迁程序
8. 拆迁规划:拆迁人应当编制拆迁规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时间、补偿标准等内容。
9. 公告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区域内公告拆迁计划,并告知被拆迁人相关事项。
10. 协商补偿: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11. 组织搬迁: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搬迁,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12. 拆迁验收: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验收,确认拆迁工作完成。
13. 补偿兑现: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及时兑现补偿款。
四、补偿方式
14. 房屋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15. 产权置换:拆迁人可以与被拆迁人协商,用拆迁范围内的其他房屋或土地进行产权置换。
16. 搬迁补助: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发放搬迁补助,以弥补其因搬迁产生的损失。
五、监督管理
17. 政府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工作依法进行。
18. 社会监督:拆迁人应当建立拆迁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被拆迁人的投诉举报。
19. 法律追究: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