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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装修装饰管理规定(2021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 作者: 王旭川
  • 来源: 投稿
  • 2024-04-10


1、住房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住房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住房装修装饰行为,保障居住环境安全、健康和舒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房装修装饰活动。

2. 住房装修装饰应当遵循安全、健康、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条 责任分工

1. 房屋产权人对住房装修装饰活动承担首要责任。

2.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装修装饰活动。

3.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协助住房装修装饰管理工作。

4.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住房装修装饰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 装修许可

1. 房屋产权人在进行住房装修装饰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并出具装修许可。

第四条 施工管理

1. 住房装修装饰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

2. 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条 安全管理

1. 住房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确保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

2. 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噪音控制

1. 住房装修装饰应当采取有效的噪音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噪音标准。

2. 装修作业时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第七条 环境保护

1. 住房装修装饰应当采取措施减少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

2.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 消防管理

1. 住房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 装修材料应当具有防火阻燃性能。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 住房装修装饰完成后,装修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装修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解释。

2、2021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1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解读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居民健康和公共安全,“2021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正式实施,对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2.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三、装饰装修程序

1. 业主申请:业主应向装饰装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2. 装饰装修方案审查:装饰装修单位应根据业主要求编制装饰装修方案,并报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审查。

3. 施工许可: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颁发施工许可证。

4. 施工管理: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方案进行施工,装饰装修单位应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

5. 竣工验收: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后,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

1. 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装饰装修工艺应安全、环保,符合相关规范。

五、环保要求

1. 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 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六、安全管理

1.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 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关安全资质和培训证书。

3. 施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触电、坠落等事故发生。

七、监督管理

1.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业主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和进度。

3.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有权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协助监督管理工作。

“2021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保障了居民健康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业主、装饰装修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环保、舒适的居住环境。

3、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1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1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装饰装修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定义

住宅装饰装修:指在住宅建筑物内进行的改变住宅空间格局、风格、功能和设施的施工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指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或个人。

监理单位:指经资质认定合格,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资格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 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艺

装饰装修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损害建筑结构安全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第七条 施工管理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质量控制。

第八条 监理管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监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售后服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