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天津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 作者: 张奕橙
- 来源: 投稿
- 2024-10-22
1、天津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天津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装修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别墅、办公、商铺等居室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二、装修程序
1. 装修前,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天津市居室装修申请表》
- 房屋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 装修设计方案
2.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天津市居室装修许可证》。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居室装修。
三、装修标准
1.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2. 装修工程应当按照 approved 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3. 装修工程完成后,装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装修单位出具《天津市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四、安全管理
1. 装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装修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3. 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防噪音、防污染等措施,保护装修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环境。
4.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五、监督管理
1.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室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居室装修工作。
3. 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居室装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天津市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津政发[2005]4号)同时废止。
2、天津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天津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目的
为规范居室装修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居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以下简称居室)的装修活动。
三、禁止行为
禁止在居室装修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
1. 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
2. 超越许可范围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
3. 在阳台、外墙等部位进行违规搭建或擅自改建;
4. 损坏承重结构或重要公共设施;
5. 产生噪音、粉尘、烟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四、装修许可
1. 居室装修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装修许可证。
2. 申请人应当提交《居室装修许可证申请书》、房屋权属证明、装修方案等材料。
3. 装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
五、装修管理
1. 装修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装修方案或扩大装修范围。
2.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规范。
3. 装修施工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5. 装修完毕后,应当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六、监督管理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居室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居室装修监督管理。
3.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