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最新)
- 作者: 杨知栀
- 来源: 投稿
- 2024-09-08
1、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总则
1. 为加强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2.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装饰装修管理
3.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有效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和标准承接相应工程。
4.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内容、工期、材料标准、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
5.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材料和工艺。
6.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 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方可交付使用。
业主责任
8. 业主应当配合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9. 业主应当监督装饰装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10. 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监督管理
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工作。
12. 行业协会应当对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进行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法律责任
13.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装饰装修的,由行业协会训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15. 违反本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艺的,由行业协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16.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则
17.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最新
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促进居住环境的改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活动。
三、基本原则
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经营,诚信守约。
2. 规范施工,保障安全。
3. 科学设计,提升品质。
4. 绿色环保,美化环境。
四、装饰装修许可
家庭居住装饰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
五、施工管理
1.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
2.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 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4. 装饰装修不得产生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影响周围环境。
六、安全管理
1.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施工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装饰装修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 装饰装修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
七、质量管理
1.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2.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3. 消费者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
八、环保管理
1. 装饰装修应当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
2. 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 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九、监督管理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1. 检查装饰装修许可证。
2. 监督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
3. 监督质量管理和环保管理。
4.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细则
青岛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建材供应商等。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功能,对房屋内部或外部进行的改造或装饰性施工,包括:
1. 室内装修: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饰,水电改造,橱柜安装等;
2. 外墙装修:外立面装饰,保温隔热,门窗更换等。
三、装饰装修许可证的办理
1. 单位装饰装修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向市 housing authority 申请装饰装修许可证。
2. 个人装饰装修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向区 housing authority 申请装饰装修许可证。
四、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
1. 装饰装修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2. 房屋使用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合法性和质量有监督权,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工程有权要求整改或赔偿。
3. 建材供应商应提供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五、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立面;
2. 擅自新增或改动燃气管道、水电线路;
3. 使用非环保或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4. 扰民施工,製造噪音或废气污染;
5. 违规堆放建筑垃圾或装修废弃物。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立面,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2. 擅自新增或改动燃气管道、水电线路,罚款1万元至5万元;
3. 使用非环保或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罚款5千元至2万元;
4. 扰民施工,製造噪音或废气污染,罚款3千元至1万元;
5. 违规堆放建筑垃圾或装修废弃物,罚款2千元至5千元。
七、附则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