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屋吗(地上附着物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 作者: 朱学屹
- 来源: 投稿
- 2024-06-24
1、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屋吗
地上附属物是否包括房屋
一、法律定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地上附属物是指建造在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此可见,房屋属于地上附属物。
二、原因
房屋具有以下特征,使其被划为地上附属物:
1. 附着于土地:房屋建在土地上,并与土地不可分离。
2. 服务于土地:房屋为土地提供居住、使用或其他用途。
3. 与土地增减值相关:房屋的价值与土地价值密切相关,土地增值使房屋增值,土地贬值使房屋贬值。
三、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房屋可能不属于地上附属物,例如:
1. 可分离的房屋:一些轻质建筑,如活动房屋、板房,可以与土地分离并移动。
2. 产权分离的房屋:如果房屋与土地产权分离,则房屋不属于地上附属物。
四、意义
地上附属物的认定具有以下意义:
1. 登记制度:房屋作为地上附属物需要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 交易:房屋随土地一起买卖或赠与,但产权分离的房屋除外。
3. 继承:房屋作为地上附属物根据土地继承分配,但产权分离的房屋除外。
2、地上附着物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地上附着物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1. 概念
地上附着物是指主体通过人工手段将该物与他人所有之土地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紧密结合而形成的物。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附着于土地之时,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属于第三人所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所有权不能对抗土地所有权人。
3. 所有权归属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规则如下:
自始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自附着于土地之时,其所有权即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非自始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属于第三人所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土地所有权人无权主张所有权。
4. 例外情况
以下情况下,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第三人有权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三人有权取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其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对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同意:如果土地有多个共有人,其中一共有权人同意他人在地上建造地上附着物,该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建造人。
5. 争议处理
如果因地上附着物归属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调解: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裁决: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诉讼解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是两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区分的概念,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准确处理相关法律关系至关重要。
1. 概念
地上附属物:指与土地直接相连并为土地服务的设施、建筑物或其他物品,与土地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属于土地的一部分。例如:房屋、道路、桥梁、水库等。
地上附着物:指放置或附着在土地上,但与土地没有牢固联系,可以独立存在和移动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临时房屋、围墙等。
2. 特征
| 特征 | 地上附属物 | 地上附着物 |
|---|---|---|
| 与土地的联系 | 直接相连,不可分割 | 放置或附着,可以移动 |
| 性质 | 土地的一部分 | 独立的物品 |
| 目的 | 为土地服务 | 不为土地服务 |
| 移转 | 随土地移转 | 可以独立移转 |
3. 法律后果
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
买卖:买卖土地时,地上附属物视为土地的一部分,随土地一并转让。而地上附着物则不属于土地,需要另行约定其归属。
抵押:抵押土地时,地上附属物视同土地被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能否一并抵押,取决于其与土地的联系程度。
拆除:地上附属物一般不得随意拆除,需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地上附着物可以由其所有人自行拆除或移走。
4. 实例
房屋:是地上附属物,与土地相连且不可移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
花盆:是地上附着物,放置在土地上但可以随时移走,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
围墙:位于土地上且固定在地面,但可以拆除和移走,属于地上附着物。
电线杆:与土地相连且用于输电,属于地上附属物。
集装箱:放置在土地上但可以移动,属于地上附着物。
理解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处理土地纠纷、房屋买卖、抵押登记等法律事务中准确判断其性质,从而正确处理相关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