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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 作者: 王名熙
  • 来源: 投稿
  • 2024-12-01


1、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

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虞城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规定的农村房屋改造项目。

二、补偿原则

房屋改造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补偿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补偿方式

房屋改造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

四、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确定。重置成新价格是指在征收时点,使用与被征收房屋同等材料、同等结构、同等装潢标准,重新建造房屋的合理费用。

五、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折算成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进行置换。

六、其他补偿

除了房屋补偿外,还应补偿以下费用:

1. 搬迁补助费;

2. 过渡安置补助费;

3. 临时安置补助费;

4. 房屋装修损失补偿费;

5. 其他因房屋改造造成的合理损失。

七、实施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

一、改造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

2. 青苗补偿:按被征收青苗数量、年份和市场价值补偿。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会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并公告。

3. 附着物补偿:按被拆除房屋附着物(如水井、院墙等)的价值补偿。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会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并公告。

二、其他补偿

1. 搬家费:每户补助5000元。

2. 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补助500元,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过渡性住房补贴: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三、实施程序

1.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提出改造申请。

2. 乡镇政府组织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

3. 乡镇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4.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3、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文件

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文件

一、基本原则

补偿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改造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被改造房屋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范围

房屋改造补偿范围包括:

1. 被改造房屋的重置成本;

2. 因房屋改造而造成的搬迁费用;

3. 因房屋改造而损失的附着物和绿化植被;

4. 因房屋改造而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三、补偿标准

1. 被改造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

被改造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标准为:房屋重置单价 ×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单价根据当地住房市场价格、房屋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年代等因素确定。

2. 搬迁费用补偿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准备费、运输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等。

搬迁准备费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户1000元。

运输费根据实际搬迁距离和搬运物品数量计算,按相关运输价格标准补偿。

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安置时间和住房面积计算,按当地同类住房租赁价格补偿。

误工费根据实际搬迁占用工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附着物和绿化植被补偿

附着物和绿化植被补偿包括:空调、热水器、厨房橱柜等可拆卸附着物,以及树木、花草等绿化植被。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其折旧情况和市场价格确定。

绿化植被的补偿标准根据其种类、规格和养护年限确定。

4. 其他合理损失补偿

其他合理损失包括:因房屋改造而损失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以及因房屋改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其他合理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补偿程序

房屋改造补偿程序如下:

1. 评估机构对被改造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补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3. 补偿部门向被改造房屋居民发出补偿通知书;

4. 被改造房屋居民领取补偿款;

5. 被改造房屋居民搬迁至安置点。

五、争议处理

如果被改造房屋居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向补偿部门提出申诉。补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评审,做出最终裁决。

六、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