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 作者: 王名熙
- 来源: 投稿
- 2024-12-01
1、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
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虞城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规定的农村房屋改造项目。
二、补偿原则
房屋改造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补偿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补偿方式
房屋改造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
四、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确定。重置成新价格是指在征收时点,使用与被征收房屋同等材料、同等结构、同等装潢标准,重新建造房屋的合理费用。
五、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折算成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进行置换。
六、其他补偿
除了房屋补偿外,还应补偿以下费用:
1. 搬迁补助费;
2. 过渡安置补助费;
3. 临时安置补助费;
4. 房屋装修损失补偿费;
5. 其他因房屋改造造成的合理损失。
七、实施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
一、改造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
2. 青苗补偿:按被征收青苗数量、年份和市场价值补偿。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会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并公告。
3. 附着物补偿:按被拆除房屋附着物(如水井、院墙等)的价值补偿。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会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并公告。
二、其他补偿
1. 搬家费:每户补助5000元。
2. 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补助500元,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过渡性住房补贴: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三、实施程序
1.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提出改造申请。
2. 乡镇政府组织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
3. 乡镇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4.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3、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文件
虞城县农村房屋改造补偿标准文件
一、基本原则
补偿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改造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被改造房屋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范围
房屋改造补偿范围包括:
1. 被改造房屋的重置成本;
2. 因房屋改造而造成的搬迁费用;
3. 因房屋改造而损失的附着物和绿化植被;
4. 因房屋改造而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三、补偿标准
1. 被改造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
被改造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标准为:房屋重置单价 ×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单价根据当地住房市场价格、房屋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年代等因素确定。
2. 搬迁费用补偿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准备费、运输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等。
搬迁准备费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户1000元。
运输费根据实际搬迁距离和搬运物品数量计算,按相关运输价格标准补偿。
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安置时间和住房面积计算,按当地同类住房租赁价格补偿。
误工费根据实际搬迁占用工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附着物和绿化植被补偿
附着物和绿化植被补偿包括:空调、热水器、厨房橱柜等可拆卸附着物,以及树木、花草等绿化植被。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其折旧情况和市场价格确定。
绿化植被的补偿标准根据其种类、规格和养护年限确定。
4. 其他合理损失补偿
其他合理损失包括:因房屋改造而损失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以及因房屋改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其他合理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补偿程序
房屋改造补偿程序如下:
1. 评估机构对被改造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补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3. 补偿部门向被改造房屋居民发出补偿通知书;
4. 被改造房屋居民领取补偿款;
5. 被改造房屋居民搬迁至安置点。
五、争议处理
如果被改造房屋居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向补偿部门提出申诉。补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评审,做出最终裁决。
六、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