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立面装修审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 作者: 李皙颜
- 来源: 投稿
- 2024-11-28
1、北京市外立面装修审批
北京市外立面装修审批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外立面装修活动的审批管理。
2. 审批部门
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外立面装修审批管理,区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批工作。
3. 审批条件
申请外立面装修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门规划;
(2)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节能、绿化等有关要求;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4)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5)设计方案经过依法资质的单位审查;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4. 审批程序
外立面装修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
(3)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4)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外立面装修审批证书。
5. 审批材料
申请外立面装修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立面装修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设计方案文本和图纸;
(5)专家评审意见书;
(6)其他有关材料。
6. 审批时限
外立面装修审批时限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对于复杂项目,审批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7. 注意事项
(1)已取得外立面装修审批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2)外立面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持外立面装修审批证书施工。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审批的外立面装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2、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
二、外立面整洁要求
1. 墙面整洁
(1)墙面应保持平整、无裂缝、无脱落、无污损。
(2)不得擅自改变墙面颜色、饰面材料或结构。
2. 门窗整洁
(1)门窗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变形、无腐蚀。
(2)不得擅自改变门窗颜色、尺寸或造型。
3. 阳台、露台整洁
(1)阳台、露台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堆放。
(2)不得擅自封闭或搭建阳台、露台。
4. 屋面整洁
(1)屋面应保持平整、无破损、无渗漏、无杂物堆放。
(2)不得擅自改变屋面结构或加建设施。
三、禁止行为
在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上,禁止下列行为:
(1)乱贴、乱画、乱刻。
(2)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标语。
(3)设置遮阳篷、雨蓬等遮挡外立面。
(4)悬挂或堆放杂物、垃圾。
(5)其他破坏外立面整洁的行为。
四、管理责任
1. 产权人责任
建筑物的产权人负责本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和管理。
2. 物业管理人责任
物业管理人负责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监督业主遵守规定,及时清理杂物和污损。
3. 政府部门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北京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外立面改造,保障建筑物安全和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活动。
二、定义
1. 建筑外立面:指建筑物外部表面结构,包括墙体、屋顶、门窗等。
2. 建筑外立面改造: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变或翻新的活动,包括保温、节能、美化等。
3. 历史建筑:指列入国家或地方保护名录的建筑物。
三、管理原则
1. 坚持规划原则:外立面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整体风貌。
2. 保障安全原则:改造措施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物使用安全。
3. 注重协调原则:改造设计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避免喧宾夺主。
4. 保护历史风貌原则:历史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尊重历史肌理,不得破坏原有风貌。
四、审批程序
建筑外立面改造需经规划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 业主或委托人提交改造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规划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查。
3. 规划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或决定书。
五、改造要求
1. 保温节能改造:符合国家保温节能标准,并采用经过认证的材料。
2. 美化改造:使用与建筑物风格相符的材料和色彩,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观。
3. 历史建筑改造:经相关文物保护机构批准,采用保护历史风貌的改造措施。
六、监管措施
1. 规划部门负责外立面改造的监督和执法。
2.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质量,确保改造工程符合审批要求。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