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建房确权(石狮市自建房确权公示)
- 作者: 刘若柠
- 来源: 投稿
- 2024-10-06
1、石狮市自建房确权
石狮市自建房确权
1. 自建房确权的意义
自建房确权是指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相关证件而建设的房屋,通过特定程序使其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自建房确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房屋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2. 自建房确权的流程
自建房确权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石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确权申请。
2. 现场调查:规划部门对自建房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房屋基本情况。
3. 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审查自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4. 缴纳费用:申请人根据房屋面积和性质缴纳相应确权费用。
5. 发放证书:规划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3. 自建房确权的条件
自建房确权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重大变更
未侵占公共或他人土地
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抗震设防等级要求
4. 自建房确权所需材料
自建房确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房屋申请登记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多人共有)
房屋用地面积证明材料
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部门出具的不符合规划要求意见书(适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
5. 注意事项
自建房确权需注意以下事项:
确权申请应及早提出,避免逾期
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配合规划部门调查
如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咨询整改方案
确权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异议,可向规划部门咨询或反映
2、石狮市自建房确权公示
石狮市自建房确权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3年3月10日至3月19日
二、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涉及石狮市辖区内符合确权条件的自建房,包括:
1. 经规划许可,于2020年3月1日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自建住宅;
2. 经规划许可,于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住宅。
具体确权范围和详情,请参阅公示材料。
三、公示方式
本次公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2.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公示栏;
3. 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
四、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如有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补充,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电话:0595-;
2. 邮件:;
3. 书面材料: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五、注意事项
1. 本次公示仅为信息公示,不代表最终确权结果;
2.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3. 最终确权结果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自建房屋确权登记证书》为准。
3、石狮市自建房确权公告
石狮市自建房确权公告
公告内容
一、确权范围
石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屋。
二、确权对象
1. 已建成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建房屋;
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权属信息不准确的自建房屋;
3. 已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的自建房屋。
三、确权条件
1. 自建房屋位于合法用地上;
2. 自建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规范;
3. 申请人拥有自建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
4. 自建房屋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确权程序
1. 申报: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自建房屋确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核: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
3. 勘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勘察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制作《自建房屋勘察报告》。
4. 公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官方网站和社区公示栏上公示确权结果,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5. 确权登记:公示无异议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确权所需材料
1. 《自建房屋确权申请书》;
2. 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4. 房屋实测面积证明(如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5. 相关补充材料(如确权范围内的变更、分割或合并等)。
六、确权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确权时限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七、特别提示
1.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 确权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 申请人对确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
4.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确权工作无法进行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