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 王砚舟
- 来源: 投稿
- 2024-04-10
1、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居室装修行为,保证装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的居室装修。
三、装修管理机构
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居室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居室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室装修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
四、装修许可
1. 居民在装修居室前,应当取得装修许可。
2.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向区住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1)装修许可申请书;
(2)居室平面布置图;
(3)装修材料清单;
(4)装修施工合同或者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五、装修施工
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许可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现行技术规范和施工标准。
3. 装修施工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和公共部位。
4.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噪音、灰尘、废水等对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
六、装修验收
1. 装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区住建委申报验收。
2. 区住建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3. 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区住建委核发《居室装修验收合格证》。
七、装修巡查
1. 区住建委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室装修巡查工作。
2. 居民发现装修工程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区住建委举报。
八、违法处罚
1. 未取得装修许可擅自装修的,由区住建委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违法装修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未按照批准的装修许可和设计图纸施工的,由区住建委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装修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装修施工损坏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由区住建委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装修施工造成噪音、灰尘、废水等对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的,由区住建委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北京市原有的《北京市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
2.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在家庭住宅内进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和安装等工程。
3.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应当取得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4.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方(以下简称施工管理方)应当具备工程管理能力和相关资质。
承包方资质要求
1. 承包方应当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或相关资质。
2. 承包方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记录。
3. 承包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施工管理方资质要求
1. 施工管理方应当具有工程管理资质或相关资质。
2. 施工管理方应当具备专业的工程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
3. 施工管理方应当具备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
承包合同
1.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施工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要求、保修期限等条款。
2. 承包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同文本并解释合同内容。
3. 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承包合同的内容,在明确理解后再签字生效。
施工管理
1. 施工管理方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 施工管理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施工管理方应当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工程验收
1. 竣工后,承包方应当组织工程验收。
2. 验收人员应当包括消费者、承包方、施工管理方等相关方。
3. 验收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保修责任
1. 承包方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 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保修期内,承包方应当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投诉处理
1. 消费者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承包方提出。
2. 承包方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
3. 消费者与承包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北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1. 简介
北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的一项针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细则,旨在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修和装饰装修等。
3. 许可证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取得房屋管辖区房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 施工资质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向房管部门备案。
5. 材料管理
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材料有严格的管控要求。
6. 消防管理
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对防火材料、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严格的管理。
7. 噪声管理
施工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在夜间或周末产生噪音污染,对噪声源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8. 垃圾管理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收集,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9. 质量监督
房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抽查检查。
10. 竣工验收
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 违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工整改、收回许可证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