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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

  • 作者: 杨芊昱
  • 来源: 投稿
  • 2024-11-20


1、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住宅使用者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规范管理,依法依规;

3. 质量为本,诚信经营;

4. 突出重点,源头治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管理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2. 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建设单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技术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 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七条 施工程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设计方案审批;

2. 施工图纸编制;

3. 材料采购;

4. 施工安装;

5. 竣工验收。

第八条 质量保证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竣工验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

为规范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内进行的墙面、地面、吊顶、隔断等建筑工程与室内装饰材料、设备、家具的安装、配置、陈设等活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个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装饰装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七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合同、材料清单等资料。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废弃物污染等扰民行为。

第四章 材料管理

第九条 使用的室内装饰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室内装饰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效安全生产作业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完工后,由消费者、装饰装修单位和第三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保修凭证。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消费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3、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宅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定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对住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进行室内空间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

三、管理原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源头治理、依法规范的原则。

四、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五、注册登记

1.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到其住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住宅装修企业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六、资质管理

1.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

2.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

(1)一级资质:具备独立承担大中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

(2)二级资质:具备独立承担中小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

(3)三级资质:具备独立承担小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

3. 住宅装修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

七、施工管理

1.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2. 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装修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施工质量。

4.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八、监督管理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检查、现场检查、质量检测等方式对住宅装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宅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