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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

  • 作者: 杨知栀
  • 来源: 投稿
  • 2024-06-10


1、盐城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盐城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一、宅基地认定

1. 户口迁出时间:户口迁出时间在2005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一)前者属于本村农业户口性质。

2. 入户时间:入户时间在2005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一)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本村农业户口性质:(1)原籍在本村;(2)户口曾迁出本村,但因下岗、失业、企业破产或其他非本人意志原因,无法在迁出地落户,后又迁回本村。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农业户口且年满18周岁。

2. 申请人的家庭必须是正常户口,且在申请宅基地之日前3年以上连续在本村居住。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合法宅基地。

5. 申请人家庭成员平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初审: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镇(街道)政府。

3. 审核批准:镇(街道)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4. 建房验收:申请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建房。建房完成后,由村委会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建房标准

1. 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2. 房屋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层。

3.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4. 建筑结构:原则上采用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

一、总则

1. 目的:为规范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

二、宅基地管理

3. 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4. 宅基地审批: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

5. 宅基地面积:每户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 宅基地变更:农民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出租、抵押等变更行为,须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同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

7. 宅基地用途:宅基地仅限于村民自建居住用房。不得用于非居住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

8. 建筑要求:村民自建住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规范。

9. 环境保护: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

四、宅基地收回

10. 回收条件: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宅基地:

- 闲置三年以上未使用的;

- 出租、转让或抵押宅基地的;

- 在宅基地上从事非法活动,影响他人利益的。

11. 回收程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现村民有收回宅基地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

五、争议处理

12. 争议解决途径:村民对宅基地管理的争议,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1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020年盐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0 年盐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盐城市近日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新政策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政策内容

一、宅基地申请

1.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盐城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已婚未建房的;

- 离异或丧偶后未建房的;

- 未婚初次建房的;

- 确因房屋毁损无法居住的;

- 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2.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镇(乡)人民政府。

二、宅基地面积

1. 宅基地面积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2. 多户共建

符合条件的多户村民可共建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三、宅基地审批

1. 审批权限

宅基地审批权下放至镇(乡)人民政府。

2.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村(居)委会初审,镇(乡)人民政府复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宅基地流转

1. 原则

宅基地所有权不得流转。

2. 允许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 宅基地所有权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

- 宅基地所有权人主动要求流转的。

五、宅基地监管

1. 建设管理

宅基地建房须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2. 利用监管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住宅用途,不得荒废闲置。

3. 违规处理

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将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结束语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新政策有利于规范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