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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8(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

  • 作者: 王希柚
  • 来源: 投稿
  • 2024-05-23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8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8

婚姻登记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据《婚姻法》,特制定本规范。

一、婚姻登记机关

1. 婚姻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 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人员

1.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

2.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婚姻登记程序

1. 申请

《婚姻登记申请书》

身份证或户口簿

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离异证明、丧偶证明)

2. 审查

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询问夫妻双方的自愿性和真实意思表示

3. 登记

填写《结婚证》

依法采取打印、盖章等方式制作《结婚证》

夫妻双方签名并按指印

颁发《结婚证》

四、婚姻登记的条件

1. 双方自愿

2. 年满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五、禁止登记的情形

1.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2.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

3. 一方当事人有婚配关系

4. 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婚姻登记的效力

1. 婚姻登记依法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

2. 《结婚证》是公民婚姻关系的合法证明。

七、婚姻登记的更改和撤销

1.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对错误登记的婚姻状况进行变更。

2.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撤销无效的婚姻登记。

八、责任与监督

1.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 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应当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

3. 社会监督员可以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

九、附则

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是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两项重要规定。它们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登记的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内容:

当事人对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婚姻登记证明书的效力不受影响。

说明: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明书有异议时,可以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婚姻登记证明书依然有效。

第三十条

内容:

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婚姻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说明:

登记机关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

重要性

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对婚姻登记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性:

保护当事人权益:允许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明书提出异议,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确保登记严肃性: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促进依法办事: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和书面告知义务,督促其依法办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03 全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03 年全文)

一、总则

1. 婚姻登记是国家依法管理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婚姻变动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

3.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 未婚

- 自愿结婚,不受强迫

- 无婚姻禁止的情形(如重婚、近亲结婚)

4. 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无配偶证明

- 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证明

- 婚姻登记申请书

5.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三、办理离婚登记

6.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年

- 经调解和好无效

- 双方自愿离婚,不受强迫

7. 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结婚证

- 离婚协议书

8.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四、办理婚姻变动登记

9. 因死亡、撤销、宣告无效和解除婚姻关系等原因,一方或双方的婚姻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变动登记。

10. 办理婚姻变动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书、判决书等)

-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结婚证(如需注销)

11.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五、其他规定

1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保证婚姻登记手续的严肃性、真实性、合法性。

13.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隐私。

14. 对于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