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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作者: 李恩橙
  • 来源: 投稿
  • 2024-05-14


1、重庆市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重庆市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重庆市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房屋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

《规范》以工程竣工验收为重点,对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评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重庆市房屋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一、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房屋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资料

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竣工图纸;

2. 工程质量记录;

3. 质量保证书;

4. 抗震验收资料;

5. 水电气验收资料;

6. 消防验收资料;

7. 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8. 其他相关验收资料。

三、验收程序

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自验: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2. 预验收: 施工单位邀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专业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预验收。

3. 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专业检测机构组成。

四、验收评定标准

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如下:

1. 合格: 符合《规范》要求,经验收组评定达到《重庆市房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标准的工程。

2. 不合格: 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经验收组评定不达到《重庆市房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标准的工程。

五、验收结果

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单位备案。不合格的,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六、其他规定

1. 对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

2. 违反《规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备案主体

四、备案时限

五、备案材料

六、受理程序

1. 受理基础材料

2. 补正和完善

3. 备案登记

七、备案确认

八、备案期限

九、备案变更

十、备案查询

十一、备案文书

1. 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2. 备案核定决定书

3. 备案证书

十二、监督管理

十三、责任追究

十四、附则

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1. 目的

为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二、竣工规划验收程序

3. 竣工规划编制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规划,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4. 竣工规划审查

市规划管理部门自收到竣工规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5. 竣工规划公示

竣工规划受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竣工规划,公示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

6. 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管理部门自竣工规划公示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要求

7. 规划符合性

竣工规划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等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8. 实施情况

竣工工程与竣工规划相符,应当符合规划许可条件,不存在规划违法行为。

9. 资料完整性

竣工规划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包括竣工规划图、文字说明、相关技术资料等。

四、验收结果

10. 验收合格

竣工规划符合验收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合格。

11. 验收不合格

竣工规划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五、附则

12. 本办法由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