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杭州建设装修申报(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 作者: 李千慕
  • 来源: 投稿
  • 2024-10-19


1、杭州建设装修申报

杭州建设装修申报

一、申报对象

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材料

装修申报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施工合同复印件

设计方案

施工图纸

三、申报程序

1. 提出申请:向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 材料审查: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 受理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4. 现场踏勘:必要时,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会进行现场踏勘。

5. 出具经审核和现场踏勘,出具《装修施工申报受理意见书》。

四、注意事项

1. 装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 擅自开工建设装修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等规定。

五、其他

装修申报及相关事宜可通过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网站或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2、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室内外装饰工程。

三、管理部门

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

1. 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2. 质量为先,安全至上。

3.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五、设计与施工管理

1. 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2. 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六、材料管理

1. 装饰工程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和复验。

七、竣工验收

1. 装饰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监督检查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3、杭州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杭州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为规范杭州市装饰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后,为满足使用功能和美观要求而进行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和改建活动。

3.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二章 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

4. 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关资质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5.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内容、工期、费用和质量标准等条款。

6.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

7.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

8.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9. 装饰装修材料的采购和使用应当建立台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 装饰装修安全

10.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触电、坠落等事故发生。

11. 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隐蔽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并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2.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取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书。

第五章 装饰装修环保

13.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 禁止使用甲醛释放量超标的装饰装修材料。

15.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杭州市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管理。

17.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8. 消费者对装饰装修活动有投诉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9.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0.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