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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山东滕州枣庄2020危房补贴款)

  • 作者: 陈茁沅
  • 来源: 投稿
  • 2024-09-30


1、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为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滕州市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旨在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一、政策范围

1. 改造对象:符合《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危房。

2. 改造方式:主要采取新建、改建、加固三种方式。

二、改造标准

1. 面积标准:新建和改建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加固一般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2. 质量标准:改造后的房屋应符合《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技术规定》,确保结构安全、居住舒适。

三、补助方式

1. 危房改造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按照改造方式和面积给予补助。

2. 配套基础设施补助:对改造后房屋配套建设的饮水、卫生、道路等基础设施给予补助。

四、申请流程

1. 申请:危房改造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3. 实施:认定后,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改造。

4. 验收:改造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

五、其他政策措施

1. 资金保障: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 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危房改造户科学合理改造房屋。

3. 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对危房改造政策的知晓率。

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是保障农民群众居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了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了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2、山东滕州枣庄2020危房补贴款

滕州枣庄2020危房补贴款

小补贴政策

1. 补贴对象:具有滕州市枣庄区户籍,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2. 补贴标准:每户农户可获得3万元补助金。

3. 申请条件:房屋已倒塌或严重损坏,达到危房认定标准。

小申请流程

1. 申请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到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 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认定。

3. 认定通过后,向民政局上报申请材料。

4. 民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补贴资金。

小使用范围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小注意事项

1. 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不得重复申请。

2.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3. 民政局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3、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

滕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

为保障农村居民安全居住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1. 本文件适用于滕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农户、残疾农户、孤寡老人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2.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拆除现有危房,重建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使用年限为50年以上的新房。

对现有危房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使用年限为20年以上。

第二章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为滕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建档立卡贫困户

低收入农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一级及以上残疾农户

孤寡老人,年满60周岁,无子女或无人赡养

2. 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其他住房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第三章 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村居委会审核申请人资格,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改造方案。

3.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改造对象名单,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第四章 技术标准

1. 新建住房:

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

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使用年限为50年以上

2. 加固改造:

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

使用年限为20年以上

加固措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章 资金保障

1. 危房改造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

2. 中央财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6万元,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

3. 省财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1.5万元。

4. 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改造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质量抽查和项目验收。

3.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

第七章 附则

1. 本政策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本政策文件中未尽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