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石家庄装修隐蔽标准(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作者: 杨鹿绫
  • 来源: 投稿
  • 2024-09-06


1、石家庄装修隐蔽标准

石家庄装修隐蔽标准

装修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中隐蔽工程尤为重要。所谓隐蔽工程,是指装修后无法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如水电管线、防水层等。这些部位一旦出现问题,将给居住者带来很大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在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施工标准。

水电工程隐蔽标准

1. 水管安装

- 使用合格的管材和配件,如PPR管、PVC管等。

- 管道走向要平直,连接牢固。

- 冷热水管间距不小于10cm。

- 水管与电线平行距离不小于50cm。

2. 电路安装

-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和管材。

- 电线穿管必须整齐、平直,不得有破损。

- 线路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 各回路用线截面积满足用电负荷要求。

防水工程隐蔽标准

1. 地面防水

- 涂刷防水涂料前,基层必须平整、干净。

- 防水涂料涂刷均匀,厚度达到规范要求。

- 墙面至少涂刷30cm高的防水层。

2. 墙面防水

- 淋浴区墙面涂刷防水涂料,高度不低于1.8m。

- 其他墙面至少涂刷30cm高的防水层。

3. 防水测试

- 防水工程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

- 无渗漏现象,方可验收。

其他隐蔽工程

1. 回填工程

- 回填材料应为干净的砂土或细石子。

- 回填压实度达到规范要求。

- 回填后表面平整,无沉降。

2. 保温工程

- 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 保温层厚度满足规范要求。

- 保温层与结构连接牢固,无空隙。

施工规范执行

隐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电气安装规范》、《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隐蔽工程质量,保障居住安全和居住舒适性。

2、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目的: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健康、美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二、监管部门和职责

1.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工作。

2. 城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三、装饰装修企业资质

1.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2.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分为三级,其中:

(1)一级资质:房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二级资质: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3)三级资质: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四、装修程序

1. 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明确装修内容、工期、材料质量、支付方式等事项。

2. 装饰装修企业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进场施工。

3. 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材料管理

1.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2.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3. 业主对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装饰装修企业提供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施工安全

1.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2.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严禁违规操作。

3.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环境保护

1.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2.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异味等污染物的产生。

3. 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共同爱护公共环境,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八、纠纷处理

1. 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监管部门投诉。

2. 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3. 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对监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石家庄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装饰装修工程市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权限

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工程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1.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3.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应经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确认。

五、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

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六、装饰装修工程监理

1.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 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七、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1. 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组织验收;

2. 验收工作应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

3.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八、监督检查

1.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工程监管体系,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2. 装饰装修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