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最新规定(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规定75号文)
- 作者: 胡艺澄
- 来源: 投稿
- 2024-08-09
1、建设部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最新规定
建设部发布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最新规定
1. 背景
为规范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实际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价格调整的程序: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
- 施工单位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业主单位审查,同意或不同意调整。
- 无法协商一致的,经施工单位申请,可以提交调解或仲裁。
3. 价格调整的依据: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包括: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物价政策。
- 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变化。
- 工程材料采购成本变化。
4. 价格调整的幅度: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应合理,不得超过市场平均涨跌幅。
5. 价格调整的时间: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应及时,不得滞后或提前。
6. 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3. 意义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
1. 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行为。
2. 保护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和谐稳定。
3. 促进工程材料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规定75号文
75号文: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规定
随着市场价格波动和经济环境变化,为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国家制定出台了《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规定》(以下简称“75号文”)。
I. 适用范围
《75号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承包工程和采购工程中工程材料的价格调整。
II. 价格调整原则
1. 合理调整原则:调整价格应以国家政策、相关市场信息和工程实际情况为依据,合理确定。
2. 成本补偿原则:价格调整应补偿因材料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实际成本增加。
3. 公平分担原则:价格调整应公平分担因材料价格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III. 价格调整方式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 固定单价调整: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材料单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进行固定比例调整。
2. 浮动单价调整: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随市场价格浮动,并设定上限和下限。
3. 材料差价调整:合同中约定材料单价,但允许在实际采购时按采购单价调整。
IV. 价格调整程序
1. 材料价格变动达到约定调整幅度时,工程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提交价格调整申请。
2. 合同另一方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材料价格评估,确定调整幅度。
3. 评估结果经双方认可后,达成价格调整协议。
V. 其他规定
1. 价格调整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价格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3. 对价格调整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规定(75号文)》为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工程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中发生材料价格调整的调整行为。
2. 调整依据
材料价格调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为依据。
3. 调整原则
材料价格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2)及时合理,根据材料市场的实际价格变动及时调整;
(3)协商一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调整方案。
4. 调整程序
(1)施工单位应当在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建设单位收到调整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价格调整小组。
(3)价格调整小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调整方案。
(4)价格调整小组确定调整方案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材料价格调整协议。
5. 调整内容
材料价格调整范围包括:
(1)国家统一定价或限价的材料;
(2)合同约定采用市场价的材料;
(3)其他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同意的材料。
6. 调整幅度
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应以国家有关规定或市场价格变动幅度为参考,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7. 调整时效
材料价格调整应当在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动后及时进行,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8. 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价格调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依法查处。
9.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