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最新)
- 作者: 郭黎初
- 来源: 投稿
- 2024-07-27
1、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
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旧房改建、扩建的审批管理。
二、审批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审批流程
1.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会审。
4.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出具审批意见。
5. 申请人持审批意见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
旧房翻新面积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旧房符合安全和使用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 翻新面积不大于原建筑面积的30%。
3. 翻新不改变原建筑的性质和用途。
4. 翻新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
5.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五、审批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材料包括:
1. 旧房翻新申请书。
2. 旧房现状调查报告。
3. 翻新设计方案。
4.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5. 安全鉴定报告(对于翻新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10%的)。
6. 其他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2、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最新
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最新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翻新改造活动。
2. 定义
旧房翻新是指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维修加固
更新改造
扩建改建
外立面整修
3. 审批权限
旧房翻新面积审批权限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行使。
4.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城市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旧房翻新申请表
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
房屋现状调查报告
翻新设计方案
其他相关材料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3)申请人根据审批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5. 审批标准
旧房翻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
不改变房屋原有使用性质
不违反城市规划和相关规范
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6. 审批时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7. 其他规定
(1)旧房翻新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50%。
(2)翻新后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安全和质量标准。
(3)未经批准擅自翻新的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翻新,并可处以罚款。
3、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细则
湖南省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规定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旧房翻新的面积审批。
二、定义
本规定所称旧房,是指已建成并使用满五年的房屋。
三、翻新面积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翻新面积进行审核。
4.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旧房翻新面积审批证》。
四、翻新面积计算
旧房翻新面积的计算按照下列原则:
1. 以原建筑物外墙轮廓线为界,计算其建筑面积。
2. 阳台、露台、地下室等附属面积,按实际面积折算为建筑面积。
3. 改建、扩建部分的面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五、翻新面积审批标准
旧房翻新面积审批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住宅:一般情况下,翻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30%。
2. 城镇非住宅:一般情况下,翻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
3. 农村居民住宅:一般情况下,翻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
六、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其他规定
1.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旧房翻新面积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2.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证规定的面积进行翻新,不得擅自扩大翻新面积。
3. 违反本规定的,由审批部门依法予以处罚。